资讯 > 市场动态 > 学校、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如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来了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一是用餐群体特殊,主要涉及学生、老人、病人等重点人群,学生家长、老人子女、患者家属等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二是用餐规模大,就餐人数多,用餐集中度高,食材供应量大,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易引发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三是管理难度大,集中用餐单位供餐形式多样,包括食堂自营、承包经营、供餐单位送餐等,不同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责任体系、设置原则等总体要求;二是明确细化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具体职责任务等;三是明确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日常履职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四是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各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五是明确了违法情形及处罚到人等相关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集中用餐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中首次引入食品安全总监一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作为主办方,对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负责日常运营,对食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均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二)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三)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堂;(四)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食堂。
同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也提到,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餐饮服务活动等否决建议,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以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央视“3·15”晚会(以下简称“3·15”)自创办以来,一直是老百姓的消费品质量风向标和日常消费年度重磅普法课,历来关注百姓的日常生活的代表性事件,今年也不例外,晚会花了很长的篇幅关注食品饮料行业中的山寨小企业。
日前,A市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食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个别企业打“擦边球”,存在超许可类别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如甲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类别为水产品,但实际生产产品除了龙虾、鱿鱼、醉蟹等水产品外,还有熟制猪爪等肉制品。毋庸置疑,甲企业生产肉制品超过了许可的食品类别范围。
在生活之中,每个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是非常看重的,食品是属于提供营养的物质,不但能够充饥,还能补充人体之中所需的各种元素,如果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植物与蔬菜, 自然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
这些标准中检测方法占了大部分,涉及《转基因玉米检测 微流体芯片检测方法》、《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杆菌肽的检测方法》、《出口饮料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计数方法 疏水栅格滤膜法》等46项标准。
根据今年起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对入网商户开展自查和监测。2月5日,首辆“食品安全检测车”停在月星环球港前,对外卖商户的餐品、一次性外卖餐饮具和送餐箱进行安全抽检,这是由外卖平台与市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公开抽检。对于“问题”商户,采取现场立即下线,随后实验室复核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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