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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6 来源:sjgle食品加工包装在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食品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经检验合格的,没有条形码是可以销售的,条形码并不是销售食品的必备条件。产品没有条形码不一定违法,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商品上使用条码作强制性的规定。

    食品必需有条形码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食品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经检验合格的,没有条形码是可以销售的,条形码并不是销售食品的必备条件。产品没有条形码不一定违法,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商品上使用条码作强制性的规定。

     

    另外,《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以及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释义,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

     

    因此,产品上没有条形码也是正常的,不算违法。但是,在食品行业基本上都会有条形码的,尤其是个别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要求特定的商品类别必须使用条码,如:广东省地区就要求以下行业必须申请商品条形码:食品、药品、化妆品、小家电等。

     

    委托生产到底用谁的条形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101日实施。针对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质检总局于2008219日下发《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很明确,只要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就应当使用委托方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不管是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还是执法人员对条码进行检查,都应遵照上述意见精 神并严格执行。

     

    条形码可以授权使用吗?

     

    按照我国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20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的是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因为商品代码具有全球唯一性,包含厂商,商品等信息。如转让别人使用,可能面临质监或市场监管局处罚。

     

    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条文来自《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目前针对该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

     

    (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条形码违规使用成职业投诉新趋势

     

    案例一、20232月,安徽马鞍山市局收到通报函,反应安徽**食品公司委托临沂市***公司生产的山药糯米酥标签上的商品条码*******,该条码是由该商品条码是由临沂市巧乐穗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涉案产品上未标注当事人(即委托商)的厂商识别代码。20233月,马鞍山市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局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案例二、某品牌灯影鸡肉丝”条码备案情况:北京市朝阳局函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协查06971256******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持有人。202312 28日,我局收到复函,复函显示“厂商识别代码:0697******;企业名称:四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案商品标签显示委托单位: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当事人共进货10袋,销售4袋,剩余6袋于2023815日下架退回总公司,每袋售价7.9元共获取营业收入31.6元,涉案商品现存0。经查,该违法事实清楚,北京市朝阳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作者简介:

    Martin.Yu,食品科技工作者、营养师,长期负责特殊食品研发工作,主要方向为:FSMP、益生菌、特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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