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市场动态 > 武汉出台处罚到人实施办法
日前,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实施办法》,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既要处罚企业,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如从事采购、验收、生产、检验、销售等业务岗位的从业人员。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6类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对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食品企业因违法生产经营吊销证照的,相关责任人可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处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相关责任人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药品领域,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责任人可获10年行业禁入的处罚。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违法行为时,一般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负有管理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责任人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内部追责的也较少见。这也是一些企业不重视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甚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以致违法的现象依然客观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办法实施后,武汉市将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推进实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实施处罚到人,有利于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的养成,有利于推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保障食品药品质量,有利于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净化市场环境,助推食药产业健康发展。
亚麻籽(Linseed),又称胡麻籽,是一种源自亚麻科亚麻属植物亚麻的干燥成熟种子。这种一年生草本植物原产于印度,后通过丝绸之路传入中国,尤其是在甘肃和内蒙古地区。
越橘(学名:Vaccinium vitis-idaea L.),又称欧洲越橘、山越橘,是一种原产于欧洲北部和中部山区的落叶灌木。越橘果实富含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尤其是花青素,这种成分赋予了越橘强大的抗氧化能力和多种健康益处。
我国青梅产量占世界总产量70%,目前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福建、广东4个产区,种植面积和产量呈逐年扩大和增长趋势。青梅含酸量高,含糖较低,且存在涩味,鲜食风味欠佳,消费者难于接受,因此主要是以半加工产品或加工成蜜饯、果脯、原汁、复合果汁饮料、果酱、果醋、浸泡果酒、发酵果酒、乌梅、青梅精等。
姜黄(Curcuma longa L.)是姜科姜黄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其地下根茎呈不规则圆柱形或卵圆形,表皮深黄色至棕褐色,内部组织因富含姜黄素呈现鲜明的橙黄色。这种植物原产于南亚次大陆,喜温暖湿润气候,现广泛栽培于中国南方诸省及东南亚地区。
在当今健康意识日益增强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具有健康功效的天然成分关注度不断提升。β-葡聚糖作为一种广泛存在于自然界的活性成分,因其来源不同而展现出各异的生理活性和免疫调节能力。β-葡聚糖源自酵母细胞壁内层,是一种天然、高活性的营养成分。
卵磷脂软胶囊是一种以卵磷脂为主要成分制成的保健食品,因其对人体脑部功能和脂质代谢具有显著益处,受到广泛关注。卵磷脂软胶囊能够为身体提供丰富的磷脂类物质,帮助维护细胞膜的完整性和功能,是现代人群健康养护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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