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政策法规 > 卤肉里超量添加亚硝酸盐,俩商贩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6月2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名被告人都涉嫌在卤肉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
据在庭审现场获悉,冯某在郑州管城区南曹乡七里河农贸市场经营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熟食店,王某在管城区金城街菜市场也开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熟食店。他们均为80后,都是从西华走出来的,均制作出售卤肉制品。
2017年10月,郑州市管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突击检查中相继发现冯某、王某制作出售的卤制猪耳朵有问题,它们比市民自家煮的色泽更鲜亮、口感更好,但这并非两人卤肉技术独特,而是偷偷放了非法“作料”。
后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检验,冯某生产、销售的猪耳朵亚硝酸盐含量为180mg/kg,卤猪蹄亚硝酸盐含量为160mg/kg,烧鸡为93mg/kg;王某生产、销售的猪耳朵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240mg/kg,卤制鸡腿中残留量为46mg/kg。其含量均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中酱卤肉制品类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小于30mg/kg的限量,不答合安全标准。
今年二三月份,王某、冯某先后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并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在两起案件的公诉书中认为,两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冯某、王某还被检察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理由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管城区检察院提起的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均有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人依法支付超标添加亚硝酸盐熟卤肉销售价款(当批次熟卤肉销售金额)的十倍赔偿金,二是判令被告人依法在报纸媒体上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本案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今年起,检察机关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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