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市场动态 > 地沟油屡禁不绝?多举并措、从严治理扼杀不正之风
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火锅锅底中添加“地沟油”后进行售卖的案件进行宣判,4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总赔偿金额更是高达2289.3万余元。地沟油臭名昭著,向来是食品安全监管治理的重要对象,此次从严处罚再度敲响食品安全警钟,长远来看,地沟油屡禁不绝,还得从监管、技术等角度切入,严把食品安全底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地沟油,顾名思义,主要是指从大型餐饮单位的下水道隔油池提取,从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提炼得到的食用油,从劣质猪肉、猪皮等加工提炼的油品。“垃圾”或是不健康的食材经过过滤、加热、沉淀、分离等再加工后,摇身一变餐桌上的食用油,劣质是它们的一大特征。由于地沟油的源头食材可能本身就受到大量污水、洗涤剂等污染,并在早前发生过分解、酸败等一系列化学反应,再加上脏乱差的地沟油制作环境,地沟油中往往会含有大量有害微生物、存在严重的重金属超标等情况,对人体健康十分不利。
长期以来,作为“三无产品”的地沟油就被严厉禁止使用,我国多年来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督促地沟油监管整治。但地沟油这笔生意背后带来的高额利润还是让不少人试图铤而走险,近期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地沟油案件中,添加地沟油的火锅底料两年时间就卖了49837锅,获利空间相当可观。
食品安全从来都不是小事儿,地沟油屡禁不绝,还是要多举并措强化监管力度、处罚力度,形成震慑。一是地沟油监管涉及到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工商管理、环保等多部门管理范畴,建立和完善责任明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打好“组合拳”是提升地沟油监管的重要一环。而由于地沟油加工后很难考肉眼分辨出来,相关监管主体也应当善用地沟油快速检测仪等新技术仪器设备,对食用油中的极性化合物组分含量等进行快速检测,技术筛选、分辨健康食用油和地沟油,守好食品安全关。
其次,地沟油屡禁不绝的关键一点还是在于违法成本低,对于商家来说大有不痛不痒之意,难以形成震慑。因而我们在呼吁餐饮业、食品行业等加强行业自律,以及推进市场监管的同时,更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对使用地沟油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惩治力度,从根本上打击生产、销售地沟油等行为,消费者也要具有更强的维权思维,协力压下不正之风。
最后,对可能添加或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制作,等要加快进行相关标准的明确。早前四川省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锅底料》中就明确规定,禁止商家及门店使用老油,该项标准强制执行,若企业执行不合规范,将受到处罚,这对于提升火锅类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地沟油不健康已是共识,但换个角度来看高额的利润空间难免让人有想冒险的念头。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作为关切国计民生的大事,强化地沟油监管与整治还是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落实,不留可乘之机。
近日,四川绵阳一火锅店熬制使用地沟油的新闻引发关注。据悉,该火锅店经营者史某等4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60万元,追缴经营者违法所得人民币228.93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销售额十倍赔偿金人民币2289.3万余元。
在美容护肤与健康养生领域,“胶原蛋白”无疑是近年来最受瞩目的关键词之一。无论是护肤品中的“胶原焕活精华”,还是保健品货架上的“小分子胶原蛋白肽”,都在传递同一个信号:我们的身体需要补充胶原蛋白。但“胶原蛋白”究竟是什么?它真的能延缓衰老、改善肌肤吗?
你是否经常感到腹胀、消化不良或肠道敏感?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被肠道健康问题困扰。而随着对“肠道-免疫-代谢”轴研究的深入,被称为“肠道守护神”的益生菌正逐渐成为大众关注的健康焦点。
随着健康饮食和环保理念的普及,“植物蛋白”一词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植物蛋白是从植物中提取的蛋白质,广泛存在于豆类、谷物、坚果、种子等食物中,是素食人群、健身爱好者及关注健康人群的重要营养来源。本文将从定义、来源、优势等方面,全面解析植物蛋白的价值与应用。
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与健康生活的追求不断提升,有机食品原料作为健康产业链的“源头基石”,正成为食品加工、保健品制造等领域的核心需求。不同于传统非有机原料,有机食品原料依托生态种植与天然培育体系,从源头上保障产品的纯净性与营养价值,已成为推动健康产业升级的关键力量。
在健康意识日益提升的今天,“天然”二字逐渐成为人们选择产品时的重要考量标准。天然草药成分,作为传统医药智慧的结晶,正以科学验证的形式重新融入现代生活。它们源自植物、矿物或微生物,通过特定工艺提取有效活性物质,在调理身体、缓解不适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优势。
2006-2024 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沪ICP备05034851号-1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