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专家原创 > 新规出台“2022年6月1日实施” 固体饮料企业请多关注!
固体饮料是当前市场消费量较大的食品。为进一步规范固体饮料标签标注,严格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经过前期的征求意见,近日终于发布了《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就固体饮料标签标识、警示信息标注、严禁虚假宣称等作出细化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笔者之前也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做过分析与解读,鉴于正式公告与征求意见稿有部分调整,可以对照参看下表的对比:
一、本次公告共分6点,从征求意见稿的5点拆分而来。
二、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是第二点(产品名称和字号大小)、第三点(细分类别和警示信息)、第四点(特定人群与宣称要求)、第六点(实施日期)。
《公告》第二点关于“产品名称和字号大小”的规定,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解析:
1、产品名称不得与“已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此处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或相近”,因此,已明确“相同”,不会因为“相近”的模糊概念造成误判,便于监管与处罚。
2、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这四个字应是该版面最大的字!此条虽然与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有调整,但是总体意思没变,更加明确了字体大小要大于其他所有文字(包括商标与图案中的文字),想以注册商标来规避风险的这条路将被堵死了,切记!!!
3、公告已明确对“固体饮料”四个字不需要跟“产品名称”邻近,只需在同一展示版面标识。而同一版面的面积有限,需要标识的内容又增加了“警示信息”等,需要慎重考虑各设计元素的位置。
《公告》第三点针对“细分类别和警示信息”强调,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解析:
1、明确固体饮料的5个细分类别产品: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益生菌固体饮料;
2、针对“最小销售单元”标识警示信息作出要求:警示信息的文字内容、字体要求、所占面积和明显色差的背景;
3、此条所提“在同一展示版面”并没有明确是与产品名称所在的主要展示版面,因此,可以考虑该“警示信息”可以设置在包装背面或侧面的展示版面。“钻个小空子”!!!这样不会太影响产品的适用范围。
《公告》第四点“特定人群与宣称要求”中明确,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解析:
新增了“孕产妇”人群作为特定人群,之前没有考虑过孕产妇产品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公告》最后明确了“生效日期”,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解析:
明确自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固体饮料产品需要按此公告要求进行标签设计与标识;在此之前生产的固体饮料产品可以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按固体饮料的保质期18个月-24个月计算,意味着老包装产品到2024年5月31日止都能在市场上销售。鉴于职业打假者对此的关注度,还请各企业适量控制老包装,尽早做好改版切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征求意见稿与正式发布公告的条款内容对比
2021年6月15日征求意见稿 | 正式发布公告 |
一、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障食品安全。 | 一、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
第二条前半部分: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或相近。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应当使用本展示版面最大字号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 | 二、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
第二条后半部分:并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 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
三、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未成年人、老人、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 四、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
四、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 五、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规定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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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相关企业的建议:
1、依据实施日期“2022年6月1日”结合企业自身产品的销售情况控制包材,避免造成浪费;
2、对照公告条款仔细研读,结合原有产品的包装设计进行调整与修改,规避法规风险;
3、针对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包装标签设计指导;
4、风险意识需要加强,法规条款理解“各有千秋”,在理解“监管初衷”的基础上进行风险把控,企业方可在合规的前提下“各显神通”提升销量。切记!!!
参考文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
作者简介:
Forward.Q 食品发酵与酶学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食品行业10多年从业经历,曾供职于国内知名婴童食品企业从事研发工作,现从事营养与健康行业的技术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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