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政策法规 > 生态环境部:新标严控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完善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除制糖、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味精、酵母、柠檬酸六个子行业有对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农副食品加工业和食品制造业中的其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在我国特定阶段制定的覆盖行业类别较大的综合型标准,不能反映特定行业生产工艺、处理技术和污染物的特点。因而用其进行食品加工制造业废水的污染控制,存在以下一系列问题:
污染控制项目缺乏针对性,且不完善。污染物指标无法有效地体现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污染特征,不便于环境管理部门直接掌握行业废水的主要污染物及其特性;污染物指标过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过程选择监测时不明确。尚未设总氮这一与食品加工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特征指标,应加以控制。
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偏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多年前制定的排放标准,其中的某些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要求相对较宽,不能体现食品加工制造业的生产工艺、清洁生产技术和末端治理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
只有浓度限值,对该行业的单位产品排水量要求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全,无法实现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控制。
针对企业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间接排放情形日益普遍的情况,应结合行业废水特点,完善间排控制要求。
未规定瞬时值的达标判定方法,即瞬时值与日均值的比例系数,不利于更科学地开展环境执法。
由于食品加工制造业废水具有有机物和营养物含量高,无毒无害等性质,实践中有作为农灌用水的情况,但目前缺乏对食品加工制造业废水用于农灌时的水质要求规定,不利于此方面工作的开展。
监测方法标准规定不全面,未引用最新发布的监测方法标准,也没有关于标准发布后,新制定监测方法标准如何适用的问题。
随着生态环境管理职能转变,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也已纳入生态环境部管理范畴。在排放标准中如何体现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当在标准中逐步予以解决。
综上,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下,现行标准已不能有效控制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污染排放行为。为了促进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技术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有效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有必要制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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