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市场动态 > 网络非法营销保健食品要重点整治
近日,武汉市的张阿姨因关节疼痛在网上购买了一种号称可以缓解关节疼痛的保健食品。服用一段时间之后,张阿姨的关节疼痛确实有所缓解,但是人却开始发胖。身体的变化让张阿姨不安,她把保健食品的样品拿到相关部门去检测,得知这款保健食品含有非法添加成分,不宜服用。
张阿姨被网售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所“忽悠”并非个案。在现实生活中,利用网络违法违规营销保健食品的“坑老”案例时有出现,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两点:一是法规滞后,打不疼、打不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网络营销保健食品行为具有特殊性,目前尚无专门的监督管理法规,导致网络营销保健食品监管执法存在“小案重罚欠妥当、减轻处罚难公允、适用他法遇尴尬”的难题,迫切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支撑。二是消费者辨识能力差,容易受到诱导,因此科普宣传任重道远。
为此,6月2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要重点治理利用网络、会议、电视、广播、电话和报刊等方式违法违规营销问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营销保健食品虽然是一种新业态,但也必须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网络营销保健食品治理,首先要细化法规规定,进一步厘清第三方平台、网络保健食品经营者、监管部门的责任,为网络营销保健食品健康有序地发展强化法制保障。
其次,要抓住网络营销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牛鼻子”。网络营销保健食品,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头连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另一头连着消费者。加强第三方平台监管的有效办法,就是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进一步明确平台和入网保健食品提供者的义务,开展网络营销保健食品的安全监测。
第三,网络营销保健食品治理还需要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众多方发力,打好“组合拳”。网络营销保健食品门槛低,一些不法商家受利益驱使不讲诚信甚至铤而走险,做虚假宣传,搞非法营销。有的消费者安全意识淡薄,购买前无问证意识、购买时无留证意识、买到问题保健食品后无举报意识,造成了网络保健食品安全难监管的困境。唯有网络保健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各方共同发力、形成合力,网络保健食品买得放心、吃得放心方可期。
在中华饮食文化的长河中,豆制品始终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从千年传承的豆腐脑到现代创新的植物基肉替代品,大豆经过不同加工工艺,衍生出丰富多样的形态,不仅承载着中国人的味觉记忆,更以“植物蛋白之王”的身份成为当代健康饮食的核心选择。
海产类食品是指生长于海洋中的可食用动植物资源,涵盖鱼类、虾蟹、贝类、藻类等多个品类。作为“海洋给予人类的天然食材宝库”,海产类食品不仅以鲜美的口感拓宽饮食边界,更凭借其独特的营养结构在现代健康饮食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人类饮食文明的长河中,鱼类食品始终占据着关键地位。从远古人类的渔猎采集,到现代餐桌的多样料理,鱼类不仅以鲜美的口感满足味蕾,更以“营养宝库”的身份成为全球健康饮食的重要支柱。无论是沿海地区的日常主食,还是内陆家庭的进补选择,鱼类食品的普及性与价值认可度,都远超其他食材。
香料在人类饮食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从东方的花椒、八角到西方的肉桂、迷迭香,天然香料不仅赋予食物独特风味,更承载着地域饮食的记忆。而香料之所以能展现独特香气与功能,关键在于其提取成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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