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名企关注 > 没想到!点外卖给了个差评 竟被商家告上法庭
网上点了外卖,发了一条差评,没想到引来一堆麻烦事。商家不仅找上门理论,还把顾客直接告上了法院,要求顾客公开道歉,并索赔5000元。近日,徐州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法官表示,商家对消费者非恶意的评论有容忍义务。 扬子晚报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丰法宣
案件回放
一条差评引来一堆麻烦事
快餐店把顾客告上法庭
2016年1月,丰县小伙张强通过某网络外卖平台,在一家名为顺顺的快餐店点了一份外卖。张强食用后,感觉不佳,便随手在该平台给予差评,并留言评论。此后,张强更换了其它网络外卖平台,并经常点该快餐店的外卖,先后点餐近20次,不过期间张强都未予以差评。同年10月的,张强再次点购顺顺快餐店外卖,食用后给予了五星好评,不过张强在留言区,对其中一道菜提出改进意见。
没想到张强这条五星好评后留下的改进意见,一下子激怒了顺顺快餐店。快餐店负责人本就对张强之前的差评耿耿于怀,发现张强再次“挑刺”,快餐店认为,该名顾客就是在故意找茬,他们还将顾客更换网络平台点餐行为,理解为是“别有用心”。双方在网络争论后,快餐店负责人还根据送餐地址,直接上门找张强理论。
张强认为自己根据消费体验做出客观评价,没想到引来商家找上门骚扰,生气之下,他将自己的经历发到了网上。没想到,这次更大 麻烦来了,顺顺快餐店以张强的行为对其构成侵权为由,直接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张强限期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判决
不能苛求买家必须给好评
快餐店诉求被驳回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卖平台之所以设置买家评论功能,是考虑到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无法提供足够的商品参考信息等特点,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买家有权基于自己的消费体验,在卖家的店铺评论栏中给予评价。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
本案中,张强在顺顺快餐店点餐达二十余次,仅两次评论为服务差或食物不好,不能因此推断其具有故意损害顺顺快餐店声誉之目的。此外,张强在用餐后给予的评论,仅是其购物后的一种主观体验,其表述“油炸致癌”亦是一种客观陈述,没有特指,内容并不涉及侮辱、诽谤之意,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张强在论坛发帖的行为,一方面其所发网帖标题及内容中并没有披露店名和店主姓名,故无法谈及会给顺顺快餐店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顺顺快餐店店主承认曾去张强家里质问张强为何给予差评。张强发帖的内容主要是对自身所接受服务的感受和评价,以及对于店主找上门质问行为的情绪宣泄,其发帖行为并没有构成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顺顺快餐店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顺顺快餐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宠物经济持续升温的当下,宠物食品市场正迎来消费升级浪潮。从6家宠物食品、用品上市公司中5家发布2025年半年报,4家实现营收净利双增长,到盒马鲜生创始人打造“派特鲜生”、三只松鼠推出“金牌奶爸”、伊利“依宝”入驻电商平台,头部企业纷纷布局,折射出宠物食品市场的旺盛活力。其中,冻干宠物食品凭借“天然营养”的核心优势迅速崛起,而作为生产核心装备的冻干机,正成为撬动这一细分市场的关键力量,为食品机械企业带来广阔发展机遇。
潼关肉夹馍,作为陕西美食的杰出代表,凭借“饼子千层酥脆、焦黄掉渣,卤肉肥而不腻、瘦而不柴”的独特风味,历经近1400年传承,早已深入人心。在当今时代,潼关县肉夹馍产业正蓬勃发展,2024年全产业链产值高达100亿元,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潼关县从战略高度将肉夹馍产业确定为首位产业,纳入全县7条重点产业链,坚持标准化、科技化、工业化协同发展。其中,食品机械在这一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当下,人工智能正从算法与实验室中走出,进入钢铁与蒸汽交错的工业现场。在食品机械制造领域,这场智能化浪潮悄然改变了我们对生产线的认知:它不再只是传送带和机械臂的堆叠,而是一个拥有“感知—分析—决策—执行”闭环的动态系统。
2025年7月20日,中国饭店协会正式批准《餐饮外卖即食小龙虾质量规范》团体标准立项 。这则消息看似聚焦于一道“夏日人气菜”,实则折射出我国餐饮外卖标准化、工业化、智能化转型的深层趋势。
近日,一则喜讯从甘肃传来。经兰州海关所属平凉海关检疫合格,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27吨冻分割鸡肉顺利发往阿塞拜疆,实现了甘肃省冻分割鸡肉对阿塞拜疆市场的首次出口,这也是甘肃畜禽肉类产品拓展“一带一路”市场的一项重要成果。而在这份亮眼成绩的背后,食品机械设备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
近期,罗永浩与西贝之间围绕预制菜的争论甚嚣尘上,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场风波表面上是一场关于菜品定义的口水战,实则反映出食品行业几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关键内容。
2006-2024 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沪ICP备05034851号-1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