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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 政策法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监管将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者

    2019-07-17 来源:中国食品资讯网
    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主要内容有哪些?哪些内容与消费者的权益密切相关?为此记者进行了一番梳理。

           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主要内容有哪些?哪些内容与消费者的权益密切相关?为此记者进行了一番梳理。

           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

           修订草案将个体农户、家庭农场等纳入法律监管范围,由原来只管企业和合作社,扩大到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据统计,目前全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家庭农场近60万户,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体农户的生产体量虽不及其他主体,但是其数量较大,生产水平较低,经营较为分散,一直以来都是监管的难点,而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违法责任中并无对个体农户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者的处罚规定。实践中,对于一些个体违法行为,大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执行。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将个体农户、家庭农场等纳入监管范围。

           修订有关无公害认证制度条款

           修订草案删除现行法规第三十二条中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关表述,而是改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2001年,原农业部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同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新的规定,继续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已不符合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新要求。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改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农业农村部决定改革现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在2018年11月20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在北京组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座谈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并特意强调:“是停止而不是取消。”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对高风险农产品实施强制性追溯。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目前农产品追溯管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追溯试点相对分散,追溯内容和要求各式各样,追溯信息不能共享,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并不是对所有农产品都实行追溯管理,而大多选取风险隐患高的产品开展追溯。因此,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对高风险农产品实施强制性追溯。

           突出绿色优质发展导向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推行农产品分等分级,鼓励发展安全优质绿色农产品公共品牌。

           目前,个体农户出售的农产品大多为散装,卖相较差,也不便于储藏和运输,装卸过程易造成损耗,农产品品种多而不优,农业品牌杂而不亮,农业体量大而不强的特征明显,难以实现优质优价。在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要把农产品的绿色优质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农产品品质标准,实现分等分级,优质优价,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发展安全优质绿色农产品公共品牌,加大品牌保护力度。

           为此,修订草案新增了相应条款,规定国家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及地方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农产品品质标准,推行农产品分等分级。

           完善投诉举报和信用管理制度

           为赋予社会各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权利,体现社会共治的理念,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信用管理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修订草案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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