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速
    求购
  • 买家
    客服
  • 卖家
    客服
  • 反馈
  • 顶部
  • 资讯 > 政策法规 > 修订后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2019-04-04 来源:兰州日报
    订后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8章53条,从产地管理、生产管理、包装和标识管理、追溯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订后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8章53条,从产地管理、生产管理、包装和标识管理、追溯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产地管理:鼓励支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的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相关单位和个人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取得产地认定证书的,可以在其产地设立相应的标示牌,标明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等内容。标示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生产管理: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

           《条例》指出,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生态肥料、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农产品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

           包装和标识管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中文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对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

           追溯管理:如实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追溯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作为追溯证明。

           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委托检验检测的,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相关阅读
    HNC健康营养展·北京寻商会暨2025大健康品牌营销与创新应用论坛

    “HNC健康营养展·北京寻商会暨2025大健康品牌营销与创新应用论坛”将于2025年11月13-14日在北京亚洲大酒店隆重举办,诚邀大健康行业各大品牌企业莅临参加!

    2025-10-10
    3款海外原料速递!差异化体重管理及皮肤健康原料、草莓全细胞成分、肌肉健康新原料

    这些差异化原料有望成为新增长和新赛道当中的佼佼者。

    2025-10-10
    健康悖论:快消品行业如何应对超加工食品、肥胖等挑战 | 英敏特洞察

    对于快消品行业来说,当下健康领域的一个重大疑问是:为什么在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了解饮食与生活方式的情况下,人们的健康状况却越来越差?

    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