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市场动态 > 南北稻香村十年纷争何时了?因何“同案不同判”?法有回应
稻香村的“南北之争”由来已久,2018年10月,一南一北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让稻香村再度引发关注。苏州法院判定苏稻胜诉,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北稻胜诉,究竟孰是孰非?全国政协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12日表示,之所以出现两案“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是因为两家稻香村都有注册商标。而在“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后,法院专门邀请了专家进行讨论。目前案件都在二审中,法院会加强指导,保证两个案件公正审理。”
自2006年以来,“北稻”和“苏稻”之间的诉讼不断,随着电商平台销售比重的逐年上升,南北稻香村的矛盾更是被进一步激化,并开始从线下蔓延至线上。
2018年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裁定,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115万元。而就在前一个月,“北稻”还是维权的“胜利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苏稻”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停止在电商平台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粽子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北稻”3000万。
从“南北稻香村”之争来看,同样是商标侵权,为何南北两家法院会出现差异如此巨大的判赔金额呢?
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裁判文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时,正是考虑到北京稻香村举证证明被告苏州稻香村销售侵权商品的利润总额高达3000多万元,因此判决被告承担较高的赔偿数额。而在2018年的判决中,苏州稻香村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故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酌定北京稻香村赔偿115万元。
说到底,“南北稻香村”之争的根源在于两家公司名下都有“稻香村”商标,其实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两地的法院是依据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看上去相对矛盾的判决。”陶凯元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后,他们专门邀请专家进行了讨论。“目前案件都在二审中,法院会加强指导,保证两个案件公正审理,同时也会做好充分的说理和释法工作。”
陶凯元还透露,在稻香村两个案件之前,法院审理过相关的行政案件,案件中已经明确,两家是基于历史原因,都拥有了稻香村商标,应该合理划分使用的区别,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双方权益。“至于案件判决,还要以裁判文书为准。”
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也曾表示,“苏稻”“北稻”商标之争的案例,背后反映出一些问题,即当前的商标法理论、商标立法以及商标执法还存在一些不足。
多年的纠纷,不仅增加了双方的经营成本,还极有可能两败俱伤。因此,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建议两家企业冷静下来好好反思,与其昏天黑地地打官司,空耗企业的财力和声誉,不如平静地坐下来协商,互惠互利,共同将中华老字号“稻香村”发扬光大。
对此,中华商业联合会老字号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老字号专家张健也表示赞同,“希望苏稻、北稻都能站在稻香村品牌保护的立场上,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让企业在良性的营商环境下更加健康地发展。”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同样认为,考虑到南北稻香村的历史形成,包括企业使用在先的情况,如果双方最终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共同使用商标,避免纠纷,对双方均是好事。
脱氧剂又名吸氧剂,是一组易与游离氧、溶解氧发生反应的化学混合物,可在规定时间内将包装容器内的氧气体积分数降低至0.1% 以下并保持一定时间的产品。脱氧剂根据原材料的不同可分为以无机物为主要组成成分的无机类吸氧剂和以有机物为主要组成成分的有机类吸氧剂,其中无机类吸氧剂以铁系、亚硫酸盐系为代表,应用较为广泛,其他还有铂、铑、钯等加氢催化剂型的吸氧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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