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市场动态 > 上海:海外代购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属违法
2015年10月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始集中管辖本市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和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的二审刑事案件。昨天上午,三中院首次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公布该院三年内审理的此类案件案发情况和特点。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比例
从公布的数据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数量保持高位。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其中一审案件17件,二审案件66件,共结案70件。2015年四季度共受理7件,其中一审案件3件10人,二审案件4件5人;2016年共受理39件,其中一审案件4件18人,二审案件35件67人;2017年共受理37件,其中一审案件10件33人,二审案件27件51人。法院认为,从案件数量来看,当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仍频发,必须保持高压态势。
从近三年数据看,三中院审判的案件罪名集中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比例,占40.96%。涉案食品种类繁多,包括饮用水、食盐、奶粉、糖果、牛肉、黄酒、白酒、啤酒、葡萄酒、保健品等。
擅用“医美”产品涉嫌犯罪
日前,一女子在普陀区一美容美发店一年半消费高达130万元引发社会关注,其中包括注射“瘦脸针”等项目。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操作者不具备资质、使用的是未经国家批准的药物,已涉嫌违法。
白皮书中统计,近三年来三中院审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罪29件,占34.94%,仅次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药品种类包括麻醉剂、美白针剂、肉毒素、疫苗等。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就算一些药品在国外拥有合法证明,只要未经我国批准进口,擅自销售就构成销售假药罪:“因此从海外代购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也属于违法行为。”
在白皮书里,法院还将一系列社会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销售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无论食品的生化检验指标是否合格,均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品原料中添加罂 粟 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中华饮食文化的长河中,豆制品始终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从千年传承的豆腐脑到现代创新的植物基肉替代品,大豆经过不同加工工艺,衍生出丰富多样的形态,不仅承载着中国人的味觉记忆,更以“植物蛋白之王”的身份成为当代健康饮食的核心选择。
海产类食品是指生长于海洋中的可食用动植物资源,涵盖鱼类、虾蟹、贝类、藻类等多个品类。作为“海洋给予人类的天然食材宝库”,海产类食品不仅以鲜美的口感拓宽饮食边界,更凭借其独特的营养结构在现代健康饮食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人类饮食文明的长河中,鱼类食品始终占据着关键地位。从远古人类的渔猎采集,到现代餐桌的多样料理,鱼类不仅以鲜美的口感满足味蕾,更以“营养宝库”的身份成为全球健康饮食的重要支柱。无论是沿海地区的日常主食,还是内陆家庭的进补选择,鱼类食品的普及性与价值认可度,都远超其他食材。
香料在人类饮食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从东方的花椒、八角到西方的肉桂、迷迭香,天然香料不仅赋予食物独特风味,更承载着地域饮食的记忆。而香料之所以能展现独特香气与功能,关键在于其提取成分的存在。
药类食品成分是指添加或天然含有具有药用价值、能调节生理功能的成分的食品,既不同于普通食品,也不等同于药品。其核心特点是通过摄入特定成分,辅助改善健康状态或预防疾病,但需注意不能替代药品治疗疾病。
在传统养生文化与现代科技的融合中,灵芝孢子油作为灵芝的“液态黄金”,正逐渐成为大众关注的健康热点。它不仅保留了灵芝的核心活性成分,更通过先进提取工艺实现了有效成分的高浓度浓缩,为现代人的日常养生提供了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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