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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 市场动态 > 国内推婴配食品备案制,牛初乳未解禁,1段产品禁用香精香料

    2018-02-01 来源:小食代
    根据食药总局官网信息,《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征求意见(于2018年3月1日前),合共5页的征求意见稿也首次对外揭开了面纱——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组织生产。

           根据食药总局官网信息,《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征求意见(于2018年3月1日前),合共5页的征求意见稿也首次对外揭开了面纱——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组织生产。

           在征求意见稿一开篇就表示,为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该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

           根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国家食药总局则鼓励把备案工作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同步开展。

           这意味着,此前没有纳入奶粉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液态奶,日后将需要在中国进行备案——不过从目前披露的文本看,进口产品是否也需要备案,还要等待进一步明确。

           好了,我们再来进入具体的要求。生产企业申请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信息表;

           (二)生产企业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五)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有4种情况是不予备案的,它们分别是:

           (一)以分装、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

           (二)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

           (三)使用牛初乳原料或在0—6月龄段产品中使用香精香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予以备案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牛初乳原料或在0—6月龄段产品中使用香精香料的”这一条。资料显示,2012年,当时的卫生部专门就牛初乳禁令给出了说法。

           根据当时卫生部官网的说法,专家称,牛初乳是乳牛产崽后7天之内的乳汁,属于生理异常乳,其物理性质、成分与常乳差别很大,产量低,工业化收集较困难,质量不稳定,不适合用于加工婴幼儿配方食品。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同年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牛初乳禁令是指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其他食品可以添加使用牛初乳。这一要求将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征求意见稿显示,这意味着时隔5年多,有关禁令仍然未得到“松绑”。

           至于0~6月龄段产品中禁用香精香料这条,也是大有来头。根据我国目前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6个月龄段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允许添加食用香精,这就包括一段奶粉。因此,上述办法的规定也是重申了有关要求。

           如果各位记性好的话,应该记得同样在2012年,曾经有知名奶粉商旗下一阶段产品被某大学的检查中心“检出”添加了香兰素,在舆论上激起轩然大波,最终以检测方承认检测失误并致歉收场。

           回到征求意见稿里来,办法也列出有5种情况会被取消备案,它们包括:

           (一)备案材料虚假的;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注销的;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取消备案的;

           (五)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看到这里,你也许会问了,婴幼儿配方奶粉注册和这个备案制啥关系呢?答案在这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批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后,将本办法第八条所需材料,通过信息化手段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享,视为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再提交备案材料。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视为备案号,不再发放备案号。

           据介绍,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登记号的格式拟为:婴配备+2位省、区、市代码+4位年号+3位企业顺序号+4位产品顺序号。

           链接: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指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即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0-36月龄正常婴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36月龄婴幼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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