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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 市场动态 > 酒店里买到7瓶假茅台 男子起诉要求3倍赔偿获支持

    2018-07-2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消费者周某去苏州某酒店用餐时发现该处的茅台酒比市面上便宜许多,便当场花费2.9万余元一下子购买了7瓶,次日又至该酒店购买了6瓶相同的酒水。后经鉴定,这13瓶酒均系假冒贵州茅台酒。周某遂将酒店诉上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5.4万余元,并要求被告以第一次购酒金额为基数进行3倍赔偿。近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请,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货款并赔偿其8.7万元。

        消费者周某去苏州某酒店用餐时发现该处的茅台酒比市面上便宜许多,便当场花费2.9万余元一下子购买了7瓶,次日又至该酒店购买了6瓶相同的酒水。后经鉴定,这13瓶酒均系假冒贵州茅台酒。周某遂将酒店诉上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5.4万余元,并要求被告以次购酒金额为基数进行3倍赔偿。近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请,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货款并赔偿其8.7万元。
     
      法院查明,去年3月份的下午,原告周某在被告苏州某大酒店以每瓶4171元的价格购买了7瓶53%vol贵州茅台酒(15年),合计29197元,次日,原告再至被告处购买了6瓶53%vol贵州茅台酒(15年),花费25026元。后原告将该13瓶酒送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原告购买的13瓶酒均不是公司生产、包装出品,为假冒贵州茅台酒。周某认为涉案酒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乃知假买假
     
      庭审期间,原告周某向法庭陈述称,他本人并不在苏州居住,当时是和朋友一行三人来无锡、苏州等地旅游,正好在苏州当地的一个好友住在涉案酒店附近,于是请他们去该酒店用餐。“用餐过程中,我们询问服务员有无好一点的酒,服务员就推荐了我所购的酒,据服务员所讲,由于其购货渠道比较好,酒店售出的要比市场上便宜七、八百元,所以当天就买了7瓶酒。”
     
      周某说,待到晚上回到住处通过询问熟悉该酒的朋友,才了解到酒店的价格要比市场上便宜千元左右,所以第二天才又去买了6瓶。由于购买时部分使用现金付款,遂最终提出退还货款,并对次购买行为以29000元为基数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至于如何发现买到假酒,据周某陈述,当他把这些酒带回住处后发现,其中有一瓶出现渗漏现象,心里便觉得不妥,遂通过电话查询防伪码,结果查出是假冒酒。于是周某便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执法部门随即查扣了原告从被告处所购买的上述酒,并委托相关酒企进行鉴定。查明确是假冒茅台后,公安机关前往该酒店仓库收缴了这一批酒。
     
      被告方面则辩称,原告当日买酒后并没有品尝,纯粹是知假买假。“我们这批酒从来没有对外销售过,只用于酒店内部招待,由于公司老板更换,新接任的老板不清楚这批酒的情况,所以造成了现在这一事故。”原告方面表示,这批酒也是前任老板5年前到贵州茅台镇买来的,由于时间太久找不到发票了。目前涉案的同一批次的酒也已经全被被派出所收缴了。
     
      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在本案中,涉案酒店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4026元并对次购买行为要求以29000元为基数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随后该酒店提起上诉,认为周某一次性购买7瓶茅台酒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其行为系知假买假行为。
     
      苏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涉案酒店向周某销售的产品经鉴定属于假冒产品,周某针对其次购买行为所发生的费用要求酒店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涉案酒店以周某一次性购买7瓶酒为由主张周某不具有消费者主体身份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本案中,涉案酒店以假充真向周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周某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予以支持。
     
      而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凌云指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法律尚未做修改,这也是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遏制假冒伪劣泛滥势头。但她同时称,法院亦对于相关当事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保持严格的事实和证据审查标准。
     
      “以虎丘法院为例,由于知假买假牟利行为不再被法院支持等原因,去年消费类纠纷数量明显下降,收案量同比骤降达八成。”不过法官也提醒: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可取,但消费者平时在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时,应注意留存证据。如可在购买商品的单据上写清楚具体的编号等,以免后期出了问题后方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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